2024-04-29 06:09:43
首页 国际 港澳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高层 学习
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

交通部:拟规范收费公路融资渠道 明确建设资金来源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3 18:00    点击量:13213    

  交通运输部20日在官网发布《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指出,此次修订,拟明确村道规划要求、规范收费公路融资渠道、调整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管理规定、取消收费站设置审批等。
  交通运输部在发布的关于《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确立“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思路。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公路交通发展实际,在《公路法》修订草案总则中明确未来公路发展要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战略思路,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为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通行服务。同时,将收费公路界定为,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
  ——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内涵。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需求不断提升,村道已成为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后,村道被纳入了公路范畴,村道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客观上公路已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属性和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这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本次修订将村道明确为公路的组成部分,并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同时,补充明确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内涵。
  ——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农村公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前在《公路法》中对政府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49号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县道、乡道、村道的法定管理主体不清,县、乡政府职责不明。通过本次修订,拟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分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同时,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规定。
  ——明确村道规划要求。当前,由于村道未纳入法律范畴,主要通过行政指令方式指导建设,存在主观性和盲动性,村道规划缺失,与公路网的衔接协调性和统筹性不足,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不突出不充分。通过本次修订拟明确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责任主体,以及规划修改和命名编号等要求,为村道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规范收费公路融资渠道。按照新《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收费公路融资渠道,拟删去现行《公路法》中关于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融资方式规定,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为财政拨款、政府举债和社会投资,并对允许收取通行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
  ——调整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管理规定。为了解决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养护资金没有保障的问题,拟通过本次修订明确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方式筹集养护和管理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
  ——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取消收费站设置审批。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取消省界收费站的部署和要求,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在省界收费站彻底取消后,主线禁止设置收费站,匝道收费站的设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初步设计阶段已通过审批进行控制,因此拟删除收费站审批规定。
  (责编:鄂智超、胡挹工)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