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意外伤亡事件频发 业内人士建议刑罚“马大哈”父母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5 08:38 点击量:752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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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8月5日,南部县火峰乡,一对父母将7岁的孩子忘记在车内,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2
8月5日,南宁一位母亲陪儿子在路上玩滑板车,母亲转背瞬间,小男孩被车碾压身亡。
案例3
7月30日,米易县湾丘乡麻窝村四社,五名儿童相约到水塘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每年有10万名儿童因为意外伤害而死亡,还有更多的孩子因伤害致残或需要入院治疗。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不少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关……
近期,儿童伤亡事故频发,令有不少网友在惋惜的时候,也忍不住谴责一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
“应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让失职父母承担法律责任。”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多年,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丛林也在微信朋友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也有声音认为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家庭的再次打击,将造成二次伤害。
因监护失职出现未成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记者采访了丛林。
追责问题
监护人的责任有法律规定,但像“没有牙齿的老虎”
丛林告诉记者,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在《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相应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于监护中出现的侵害行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丛林告诉记者,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治安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却没有对应的处罚规定。“这样一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就被架空了,相当于只规定有义务却没有违反义务的责任。”
观念问题
监护人疏忽性失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丛林同时表示,有些案子法律有具体规定,但家长并没有受到相关法律处罚。比如,孩子被遗忘在车内高温致死的案例,如果发生在校车内,司机等相关责任人会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等原因获刑,但换作是家长的原因,则没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主要源于一种观念——有很多父母内心就认为孩子是附属品,未成年人监护被当做“家事”,公权力不应介入太多。
“从事少年司法多年,我发现一个现象,有不少家长觉得孩子是自己的,而非独立的主体。一个简单的比喻就是,家长都知道殴打他人是违法甚至犯罪,但却存在经常打骂自己孩子的情况,有时候甚至只是因为心情不好。”丛林说。
丛林认为,还有一层原因是事故发生之后,监护人被归为了受害者而非行为人的身份。“因为事故,家长已经遭受了巨大打击和痛苦,大家会认为不应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过失犯罪都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内心谴责是一回事,法律责任是另一回事。”丛林指出,有些监护人存在“侥幸心理”,将安全防范意识抛在脑后,是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原因,依法承担责任有法律基础。
预防问题
预防此类悲剧发生需完善监护监督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每年有10万名儿童因为意外伤害而死亡,而有更多的孩子因伤害致残或需要入院治疗。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不少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关,其中很多悲剧是可以预防的。
预防此类悲剧发生,丛林认为需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性立法,比如在立法中规定“不能将孩子单独锁在车内、单独留在屋内”等禁止性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挥立法的规范作用,从立法的导向作用上出发,尽量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
而除了行政、民事责任,丛林还建议单独设立“监护疏忽罪”,对一些监护失职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丛林强调说,刑罚并不等于“坐牢”,对这类行为可在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予以考虑,比如单处罚金、管制、适用缓刑等,利用非监禁刑中的社区矫正措施或是禁止令,要求父母履行监护义务。
此外,丛林认为还需建立监护监督报告制度。“监护问题作为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与封闭性,存在发现难、处理难的问题。有很多监护疏忽行为都是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可能引发关注。因此,对监护行为实施监督,应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通畅的报告渠道和制度。比如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兼职或专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督导。”丛林说。 (四川日报记者 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