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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实施退市新规 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8 09:57    点击量:570    

  证监会昨日(27日)夜间发布实施《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

  根据《决定》,除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须强制退市外,上市公司存在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也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现行《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2014年发布实施。《退市意见》初步建立了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

  今年3月,证监会就修改《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的主要目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退市制度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等。

  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实施的《决定》的修订内容显著扩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与此同时,《决定》作出了新老划断的安排,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仍适用原《退市意见》;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发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的,将适用《决定》中明确的各项新规。

  证监会官网发布的消息称,此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据介绍,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证监会等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的作用,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还特别提到,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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