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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创新企业境内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17 13:57    点击量:529    

  新华社上海6月16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15日晚间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8项规则,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创新企业境内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正式“落地”。

  上交所此次发布的8项规则,是依据《证券法》、国务院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上位制度规范制定的,是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配套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具备三个特点:

  一是整体性。交易所层面的配套规则涉及主体包括境内创新企业、境外已上市和尚未上市红筹企业,涉及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涉及的内容包括上市条件、上市后的交易、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等。为体现创新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增强规则使用的便利性,上交所对三类试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中的共性要求,以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交易安排作出了统一规定;

  二是针对性。在遵循现行基本业务规则中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创新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日常监管、投资者保护等环节作出针对性安排;

  三是包容性。在统筹考虑三类试点创新企业共性制度需求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则适用依法作出了适度、合理的差异化安排。

  双层股权架构是红筹企业与境内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的一项主要差异。在规范投票权差异方面,实施办法设置了四个方面的规定:要求特别投票权股东遵守一定限制,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股份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情形,规定了实行一股一票的特定情形,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行使的禁止性要求。

  在设置上述要求的同时,实施办法还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对于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投票权差异安排与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允许其按照公司注册地法律、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但必须详细披露差异情况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对措施,且不得滥用特别投票权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次试点中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和监管安排的基本指导原则。在上位法律规范已作出专门规定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在各个业务环节中作出相应安排。此外,实施办法还贯彻落实上位法律规范明确的股份减持规定并予以细化规定,并要求相关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

  据悉,上交所将从两个方面防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出现过度投机炒作:一是防止市场中热衷题材炒作的游资大户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通过连续拉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吸引中小投资者跟风进场;二是防止在上市初期涨停板打开后出现新一轮投机炒作,特别是在通过虚假申报、拉抬股价之后实施反向交易,将前期吸入的大量筹码“派发”给跟风入场的中小投资者。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透露,已针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开发独立的实时监控模块,设置专项预警指标,并安排专人专岗予以重点监控。对重点监控账户“涨停板大额封单”等投机炒作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将从严采取警示、暂停账户交易等事中监管措施。对出现明显异常波动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将及时采取加大风险揭示、核查异常交易等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严重非理性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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