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将面临多种处罚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19 17:58 点击量:66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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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胡浩、王思北)民政部副部长邹铭19日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个别“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可能面临多种处罚。
邹铭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介绍,意见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四条基本原则,其中首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家庭尽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子女的监护照料、教育引导方面起着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邹铭说,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很少回家看望和联系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是“只生不养”,几乎不跟留守在家的子女联系,造成一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严重的损害。这种行为不仅仅有悖于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意见规定了几条措施,包括劝戒制止、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立案审查,直至依法撤销监护权,这些措施都是依法规定和依法执行的。
据了解,为及时救助保护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等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意见设计了环环相扣的救助保护机制: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要求,详细列明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公安机关为受理主体,并鼓励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报告。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评估帮扶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治安处罚或立案侦查,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申请撤销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