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经济参考报 头版评论:赵薇一案凸显A股市场法律软肋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7 20:41 点击量:61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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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子”赵薇因为涉嫌信披违规而被证监会处以顶格罚款和市场禁入一案,表明当前监管部门对于高杠杆收购仍然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与此同时,这一案件也凸显了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严重失衡的软肋,亟待相关法律提供更多的支持。
根据披露,在本案中,龙薇传媒注册资金仅200万元,成立后一个多月即拟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29.135%的股份,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这本质上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游戏。监管部门认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证监会给予顶格处罚,表明监管部门对于高杠杆收购隐藏的巨大风险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从过去的经验看,在一些杠杆收购案中,收购主体往往通过夹层或劣后资金安排设置复合杠杆,以放大杠杆倍数,隐藏巨大风险,监管难以彻底穿透。
不过,本案也凸显当前证券市场在杠杆收购、违规行为处罚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对赵薇夫妇的60万元罚款,在法律层面已经属于顶格处罚,但是在广大股民看来仍然过于轻微。实际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信息披露违规,在处罚金额上证监会最多只能对上市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万元罚款。这一罚款数额上限,同收购成功后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相比,显然只是“挠痒痒”。而且,赵薇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涉嫌违法违规,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情况,凸显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之间的不适应性,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的不匹配性。实际上,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金额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违法成本较为低廉已经无法起到震慑市场主体的作用。
另一方面,这一案件也表明,当前杠杆收购行为在监管标准上仍然不够明确。据业内人士介绍,原《公司法》对包括并购重组在内的投资额有“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但现行《公司法》仅笼统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在法律上,当前缺乏对于高杠杆收购的硬性约束条文。
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层面来看,目前已有10名律师公开发布征集声明,拟对万家文化及连带责任人赵薇等提起集体诉讼,进行索赔。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国已经有了共同诉讼制度,但据司法界人士介绍,在司法实务中,证券民事类案件虽然整体较为流畅,但是一些标准还是十几年前的,需要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还应当推动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的简化,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笔者认为,赵薇一案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特别是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有效,就必须对现有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加大法律供给,特别是涉及对违法违规主体的处罚,要与时俱进,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市场监管真正“长牙齿”,让违规违法者真正“伤筋动骨”付出重大代价,对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