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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疑罪从挂”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8 15:18    点击量:616    

原标题:“疑罪从挂”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金的确定等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指出,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故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介绍,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对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当事人长期不起诉、判刑等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对公民人身羁押或者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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