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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泄露内幕却让朋友赔钱 “友谊的小船”翻还是不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2 11:54    点击量:545    

  近年来,因朋友一句话引发的内幕交易屡见不鲜。例如,上市公司H拟进行重组收购矿产资源,后因交易目标资产相关条件不成熟,公司决定终止商谈该事宜。然而在此过程中,时任H公司总会计师的包某某却已将重组计划泄露给了好朋友。

  某日,H公司董事长要求包某某寻找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一个矿产进行资产价值预估。当日中午,包某某与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见面。下午,他就打电话给朋友冯某某,告诉冯某某“H公司”近期可能有动作,可以逢低买入一些。冯回答说:“我知道了。”

  获知内幕信息后,冯某某利用妻子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获利约1.7万元,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同时,冯某某还受另一公司委托,代其买卖股票,操作该账户内幕交易H公司股票,获利1000余元。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违法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最终,证监会分别对包某某和冯某某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类似的案件,近期又有人重蹈覆辙。更加尴尬的是,重组失败了,当事人不仅炒股亏了钱,还要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王某某,时任X集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全程参与了X集团控股的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在获知该内幕信息后,王某某在与“发小”赵某某的电话联络中,将A公司资产重组这一重大利好透露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使用本人账户投入22.53万元买了2.72万股A公司股票,坐等股价上升。可是事与愿违,等来的竟是资产重组失败的消息。“偷鸡不成蚀把米”,赵某某不但没有赚到钱,反倒赔了3.94万元。

  更令其想不到的是,证监会事后通过调查将此内幕交易情况掌握得一清二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王某某泄漏内幕信息,赵某某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等待他们的分别是4万元的罚款。

  在资本市场中,许多投资者往往热衷于探听各种“小道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作为买卖股票的依据。有些投资者认为内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获得内幕信息,就能在股市里大赚一笔。还有些投资者认为,利用内幕消息赚了钱才会被处罚,赔了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即使从事内幕交易赔了钱,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如果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人士表示,证券市场参与人员应严格警惕内幕交易行为。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掉以轻心,为了所谓哥们义气而泄漏内幕信息,不仅可能丢了饭碗,还会导致身败名裂。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也不要随意听信“小道消息”。即使某些信息言之凿凿,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随机性,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仍然可能导致割肉赔钱,得不偿失。

  曾经风光无限的资本市场大佬因为内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发人深省。有市场人士认为,许多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监管部门对此具有严格的防控体系,内幕交易终归难逃法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从事证券交易的权利。(王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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