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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获赔268万 精神赔偿“创纪录”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31 12:46    点击量:1149    

  去年12月3日,聂树斌父母携亲友到聂树斌坟前,诵读了改判无罪的判决书。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昨天下午4点半左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微博表示,河北省高院就聂树斌父母申请国家赔偿作出赔偿决定,作为赔偿请求人的聂树斌父母聂学生、张焕枝,获得了总额为2681399.1元的国家赔偿。张焕枝在收到决定书后,表示不再申诉。

  聂树斌父母所获国家赔偿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26.482万元、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新京报记者注意到,1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迄今为止法院对冤错案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的最高国家赔偿。

  聂树斌父母共获四项赔偿

  根据河北高院的赔偿决定书,聂树斌生前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217天,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与聂树斌家人达成协议,聂树斌父母共获得四项赔偿。

  在赔礼道歉方面,法院查明鉴于河北省高院前期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因此聂树斌家人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再主张,而就此前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聂树斌父母不再主张。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因聂树斌已按原判决被执行死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聂学生、张焕枝作为聂树斌的父母,属于聂树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河北省高院作为二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应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法院决定对聂树斌父母作出国家赔偿的总额为2681399.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

  对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张焕枝表示不再申诉。

  精神损害抚慰金创新高

  去年12月14日下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律师辜光伟、王殿学的陪同下,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聂树斌家人提出共计7项赔偿请求金额1391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万元。

  聂树斌父母代理人之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向新京报记者介绍说,法院在赔偿决定中全额支持聂树斌父母申请的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在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法院的核算比张焕枝申请书上多一天;在抚养费方面,由于聂树斌父亲有退休金,法院决定赔偿张焕枝抚养费,此外还有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京报记者通过梳理以往同类案件也发现,聂树斌案获得的国家赔偿的总额并不是最高,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却是最多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1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迄今为止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的一笔”,王殿学表示。

  ■ 追访

  专家:13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突破”

  “聂树斌案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是目前报道过的冤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的一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仅创下目前冤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在聂树斌案前,所有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都没有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赔偿金以及生命健康赔偿金三项金额的总和,大部分案件依照最高法的意见,按照不超过前三项35%的比例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涉及侵权,都采取补偿性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惩罚性的原则”,洪道德说,以国家赔偿为例,补偿性原则按照规定,即“你有一分钱的实际损失,我按照35%的比例给你赔偿精神损失”,而如果按照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在侵权方面的惩罚性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能要远远高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洪道德表示,从聂树斌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看出,130万元的赔偿占整个赔偿金将近一半的比例,也就是精神赔偿与其他的物质和人身损失的赔偿比例接近1:1。“精神赔偿基本达到了100%,我认为这其中已经带有了惩罚的性质,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的一个尝试和突破。”不过他认为,此举仅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目前还没有成为规定。

  ■ 背景

  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 最高法出规定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相关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直被认为“标准偏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

  针对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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