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领导干部不能参加同学会、老乡会是误读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3 10:20 点击量:109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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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访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内容非常详实,包括“请客送礼”“同学会”等老百姓日常的标准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引发网民热议,也有网民评论“过严”“过细”。您如何看待?
高波:一般大家关注比较多的就是条例第68条、第88条所谓的“最严条款”,被炒作成了说领导干部不能参加同学会、同乡会,说领导干部一律不许买卖股票,我想事实上也是有一些误解和误读。
《条例》当中有很多内容都有一个前置概念,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事实上,说的直白一点,《条例》当中有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说法,相当于“后法治前法”,那“后法”和“前法”之间必须有一个关系处理的问题。我建议网友和关心这个条例的党员干部,耐心一点把20个相关规定找出来,就明白了。
我举个例子,比如《条例》第68条规定的关于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问题,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法”就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没有登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事实上,现在所有的内容在2002年那个《通知》里面都有了,它只是一个重申这样一个概念。但是因为时间及大家关注度的问题,对2002版的《通知》有的人知之甚少。
第88条被炒作成了领导干部不能买卖股票,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误读。和88条相关的“前法”是什么呢?就是2001年左右,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几类人不能买卖股票,比如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当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明明知道这个上市公司所有的交易信息、所有重大投资决定的人,再来买卖股票,就太不公平了,等于说你永远赚钱,我们广大股民朋友们到哪儿去赚钱呢?你利用了你的职务便利、利用了你的内幕信息来谋取利益。我建议大家充分的、全面的理解条例、研究条例,要做一点这样的基本功,这样才不会造成误读。
在《条例》执行过程中,大家都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随着现在案例越来越多,也有点类似于英法法系的判例法,大家会有一个参照。比如最近一段时间大家都在谈论那几个高校领导人员因为公车问题、因为自己的子女婚宴问题等等,一些过去看似人们不太在意的、管得不多、不严、不紧的违纪问题受到了比较明确的或者比较严厉的处分处置,事实上就是在这样的案例积累过程中,关于执纪的标准也会逐渐清晰化。所以我想大家可以把条规和案例结合起来,这样理解起来就会更加深刻、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