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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变相发彩票 谁该为“一元购”的风险负责?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7 08:45    点击量:1217    

  “玩这种活动的人,一参加就特别容易上瘾,不知不觉十几万元就没了。”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李先生没有想到,自从今年2月参加了某电商平台推出的“一元购”活动,他便越陷越深。

  8月16日,他身穿有“维权”字样的T恤,再一次来到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某互联网公司楼外,与他一起的还有10多位投诉者。“我们来自全国各地,都因为参与‘一元购’活动倾家荡产”,他们声称希望通过维权挽回损失。

  “一元购”的实质:花钱买概率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发展,一种结合众筹、销售、抽奖性质于一身的电商购物模式悄然兴起。打开一个126邮箱入口,“他们花十元钱开走了一辆车”的一元夺宝广告便映入眼帘;登录“京东云购”的App,则跳出提示:“京东云购是一个众筹模式的购物平台,只需一元就可以买到一件商品……”记者发现,在手机应用商店中,各电商品牌或科技公司推出的名为“夺宝”“一元购物”的App就不下30个。

  此类活动中的商品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利用众筹来达到吸引客户投钱、参与抽奖的目的。商家将价格以一元为单位平分成若干份额,当份数筹满达到标价后便可开奖。例如,一部iPhone 6s市场价5000多元,而某“一元购”平台则将其标价至6480元,售价抬高了1000元左右,按照规定,该商品需要筹满6480个参与份额才可开奖。

  为了获得该商品,每位参与者最少可投入一元买下一个小份额中奖几率,也可以投入5000元购得5000个获奖份额,换取大的中奖几率,但此时还需要别人支付相差的1480元,才能补齐开奖金额。

  后台抽奖受质疑,缺乏技术监管

  “这个系统后台可以实现决定哪个ID中奖的功能”,曾在四川成都从事软件推广的小杨向记者提供了后台程序实现指定中奖人员的截图,因不断地投钱夺宝,信用卡已经透支的他在几天前借钱买票来到北京维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法学教授李伟民表示,由于一个参与者可以注册多个ID,通过抽奖系统指定内部人员中奖是可以实现的,但是“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抽奖的全部操作都要公开”。

  小杨投诉的这家互联网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他们的后台抽奖系统借鉴了其他行业领域较为复杂的算法,以全部商品不同参与者的参与时间为数据来源,保证幸运号码的随机性和公开性,“由于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不可测,所以用抽奖来决定结果,用户没得到,就会有各种各样的猜测”。

  该负责人称: “我们也很希望受到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监管,但是既具备充分技术能力,又能够令投诉者心服口服的机构太难找了。”

  针对互联网商业行为的复杂性,国家财政部曾在2010年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发行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但许多具有监管公证职能的平台在操作中仍会遇到技术瓶颈。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很多互联网公司利用开发的复杂技术进行操作,给我们监督带来很大的难度。这一方面的专业人员也较为缺乏。”

  行为缺乏法律参照,用户应理性对待

  “我们看到宣传说一元即可购买商品,买得越多中奖越容易,便参与其中,结果越输越多。商家一开始就变相诱导我们赌钱。”一名投诉者称。而在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看来,将其定性为“涉嫌赌博”缺乏相关依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而根据2009年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发行彩票也应当经国务院特许。

  “这些网站涉嫌以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它们不具备发行彩票的资质,”李伟民指出,即便将“一元购”视为购物平台,“其参与者购买的也不是商品,而是运气,该行为不构成买卖关系。”

  “‘一元购’从法律上说属于射幸合同关系”,一位业内律师告诉记者,当事人的投入可能换回高额回报,也可能一无所获,彩票、有奖销售等皆属于此类。目前,射幸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予以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缺乏对应的调整规范。

  李伟民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此类活动时,应注意审查商家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如属于抽奖,应对照“参与抽奖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等法律规定,不能被“一元购”迷失了理性;若属于有奖销售等形式,还应保存相关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以便向工商、税务以及工信等部门举报。

     记者 傅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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