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诬告陷害为“改革创新、担当有为者”撑腰鼓劲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0 15:19 点击量:91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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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诬告陷害为“改革创新、担当有为者”撑腰鼓劲
本报成都7月9日电 (记者张文)记者从四川省纪委获悉:近年来,四川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的同时,也为“改革创新、担当有为者”撑腰鼓劲,近5年全省共为2万多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2017年07月10日,人民日报)
十八大以来,在全国各地惩贪治腐力度空前之时,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借机动起了歪脑筋。“你不满足我的利益诉求?告你!”“你敢和我争这个位子?告你!”“凭什么你能当官过好日子?告你!”“你查我,你敢保证你没问题吗?告你!”
“有举报必严查,即使告不倒你,也得让你惹一身骚”许多举报者抱着这种心态,诬告干部,让干部背黑锅,即使背不上黑锅,也让你在提拔任用中“缓一缓”“放一放”。坦率而言,最近几年因为干事创业、改革创新触碰别人利益,进而被他人陷害、诬告的干部,绝不在少数,四川近5年被诬告陷害的2万多名“改革创新、担当有为者”,就是最好的例证。
如何避免“三人成虎”“人言可畏”“指鹿为马”“众口铄金”,这些流传已久的成语,再次跳上历史舞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以为,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做到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责必问,还得有错必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唯有严格执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对腐败“零容忍”的同时,对诬告陷害等不良风气也实行“零容忍”,才能出现更多“改革创新、担当有为者”,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作者姓名:宋荣军 作者地址: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