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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要善于从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作者:马忠智    发布时间:2017-04-11 21:23    点击量:820    

      面对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强调了正确看待党史党建工作的要求。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就高度重视,经历长期发展以后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了党史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历史借鉴。

重视党史党建历程中形成的反腐倡廉工作经验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形成坚实的执政基础,与它善于学习、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是分不开的,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党高度重视历史经验教训。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跳出历史周期律”这一问题与民主人士黄炎培进行过辨析讨论,并提出了“民主”这一剂“良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历史周期律”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不能局限于“党内民主”或“有条件的民主”。从党的发展历程来看,作用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教育。学习党史、参与党建活动都属于教育机制范畴,教育的一大功能是实现党员干部的反思,可谓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一个有效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首先是一个完善的教育机制,并且在党史党建工作中不断地进步。同时,教育是一种较容易实现长效机制的反腐倡廉途径,利用教育的感化作用可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念头,进而更好地发挥党史党建资源的政治优势。

第二,制度。制度与教育最大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说过,反腐倡廉“搞法律靠得住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在长期的党史党建工作中总结而来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路线更强调了这一点。事实上,从党史党建角度来分析,党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制度、法律法规等都是在惩处重大案件契机下形成的,如在“惩治腐败分子第一枪”中伏法的谢步升,抗日战争时期的“黄克功案件”,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等,都彰显了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法治代替人治的“制度性”。

以十八大党建工作新要求为新起点,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常态化”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总结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社会发展趋势,提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推动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践性。这其中包含两个内涵:一方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内容的“科学发展观”,以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决策正确性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科学化,即遵循党的建设规律,以党自身的发展需要展开全面的、综合的、可持续性的体系完善。

党史党建工作本身所具备的系统性优势,为满足反腐倡廉工作的“常态化”奠定了基础。被纳入党史党建工作的内容本身就具有政治严肃性,而党对政治任务是坚决不折扣、不妥协的。在构建反腐倡廉工作常态化的前提下,党组织、党员干部等都应该将腐败预防、腐败治理、廉政建设、廉洁文化等视为党的工作重点,并且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全面从严治党”将反腐倡廉工作定位于党自身,意味着党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紧迫性上升到一个全新高度,也说明在新形势下党治理腐败、严惩腐败的强大决心。因此说,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常态化”,就要实现党史党建工作开展的常态化,从历史中汲取教训、在学习中自我警示,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政治水平。

结合党史党建工作“回头看”,党的成长历史就是一部与腐败现象的斗争史,党史党建中准确地把握了党的生命线,通过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中国实践,提升了自己的“抗腐败”能力。

结合党史党建展开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保障机制,包括“三严三实”、“四个全面”、“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两学一做”等。这也是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对“党如何加强自身建设”的有力回应,如此密集的党建工作决策出台,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原动力”,即从党的自我管理处罚,提高党组织及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将反腐倡廉的相关要素渗透到社会其他组织和领域。

党史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结合的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形势下党建工作开展的“新观点”上基于四个层面进行了论述,涉及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其中,“反腐倡廉”的要点是“总结历史经验、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同时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质性进展。腐败不仅是一个政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即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被挪作他用、非法牟利,这是腐败现象的根源性特征。从这一点进行判断,“腐败”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的,因此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也具有针对性特点。

一方面,强化人民群众监督。从主体层面入手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权力监督存在很大的缺陷。事实上,腐败滋生很大程度上是监督不力或制度漏洞造成的,突出表现为“权力异化”和“权力滥用”,由此导致“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不断地削弱党内监督的效力。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监督应该是客体或第三方的“必然权力”,甚至优于自身所应得到的利益,广泛地以人民群众(客体)展开监督才是最科学、最有效的。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反腐败的核心问题是党要始终紧紧依靠人民”,在党历史上,人民监督力量很早就得到了体现,例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初,就针对“官僚腐化”问题设立了检举和揭发机制,出现了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举报箱”,一时间红色政权范围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腐反贪政治运动,在重要的革命历史关头维护了党的纯洁性,赢得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另一方面,重视党员干部自身修养。党史党建工作中历来强调党员干部的自身修养问题,并以此实现模范表率作用,为反腐倡廉奠定坚实的精神基础,这同时也是宝贵的工作经验。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国家领导人集体都奉行“牢记历史、艰苦奋斗、勤政廉政、立党为公”的理念,以此促进广大党组织成员以身作则,构建强大的“党性防线”来抵御腐化风气。相应地,如果党员干部丧失了反腐倡廉的基本意识、陷入贪污腐化的泥潭,其言行举止必然促使上行下效,成为党组织的一颗“毒瘤”。

党史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的结合,可以发挥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功能,如老一代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在以身作则方面作出了良好的表率。党史中此类丰富的素材,均可以成为当前党建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比和思考,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遵纪守法、抵制贪污腐化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要坚决扫除市场经济中的不良思想,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广大党员干部应该成为“绝缘体”,不仅在工作、生活层面维护自身的廉洁,还要“绝缘”掉与自身相关的腐化可能性,加强对配偶、子女、亲朋好友的思想教育。

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更大的阻力,一些新问题、新现象甚至会干扰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基于党史党建的丰富资源,充分借鉴党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可以从中提炼有效的方法,将反腐倡廉工作推至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为渭南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5年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秦东早期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15JK124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白雁:《从党建党史中看反腐倡廉建设》,《党史博采(理论)》,2015年第4期。

②储建国、余礼信:《让党组归位:对中共党组制度有效运转的探索》,《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5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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