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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在法纪面前不能自降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染博钊    发布时间:2016-01-20 17:48    点击量:825    

  党员干部在法纪面前不能自降标准

  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要靠党规党纪,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的一系列紧锣密鼓的整风行动,查处了一起又一起违纪违规行为,其中有因通奸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受到查处的,有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而受到处理的。这些案例,涉事人员虽然没有违法,但却违了纪,同样受到了严肃处理。

  此种情况下,一些人就为涉事官员抱不平了,认为他们并没有违法,却受到了处理,似乎是有失公允。比如,有的官员就只是公车私用了,有的官员就只是超标准接待了,有的官员就只是涉足不正当男女关系了,根本就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却仍然受到了严肃的处理。

  针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法律是对我国所有人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东西,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党内规章,却只是对党员同志才具有约束力。再说清楚一点,就是法律约束我国全体公民,而党内规章却只约束党员。

  为什么会在法律之外再延伸出党内规章对党员加以约束呢?这是因为党员是群众中的优秀分子组成的群体,而党员干部又是党员中的精英分子组成的群体。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党员干部,在受到普通法律制约的基础上,还要受到党内规章的制约,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面对如此严苛的规定,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官不好当了,好处不好拿了,在群众面前的优越感没有了,发出了“为官不易”的感叹。这样的官员,就是受到了官本位思想的毒害,总是希望自己手中拥有特权。这样的官员,如果没有党内规章的约束,不犯错误才是怪事。

  因此,面对大力惩贪治腐的严峻形势,党员干部不仅不能自降标准,还要以高于群众、优于群众的修身为人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说具体点,就是党员干部,要把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作为最基本的行为遵循,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守党内规章,让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制度规定。只有这样的干部,才会受群众欢迎;只有这样的干部,才能团结带领群众勤劳致富;也只有在这样的干部的带领下,我们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作者:染博钊

  单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长顺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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