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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三防”针 清除贿选“病垢”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中共贵州省天柱县委组织部 潘先武    发布时间:2016-09-26 16:49    点击量:509    

  打好“三防”针 清除贿选“病垢”

  拉票贿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破坏和挑衅,还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公信力,“抹黑”党的形象,也伤害了自己。这种伤国害党损己的事,理应受到严厉地打击和惩处。

  面对一桩桩“拉票贿选”案,“惩前毖后,刮骨疗伤”应该是当务之急。如何避免拉票贿选案的滋生,有效治理贿选行为?笔者认为,只有打好“三防”针,才能清除贿选“病垢”。

  打好严防贿赂选举人预防针。选举候选人通常把选举人作为贿赂拉票的受猎者。因此,选举前要高悬“达摩剑”明确选举纪律:如不准向选举人赠送任何财物(现金、存单、银行卡或实物等)进行拉票;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集体资产、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如此以来,可有效减少贿赂拉票行为发生。

  打好严防贿赂竞选人预防针。明确规定:“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严格组织好竞选工作,执行公正公开竞选程序,严防竞选人之间“串标”现象发生,真正让群众在“竞选”中选出心目中的“对象”。

  打好严防贿赂选举工作人员预防针。组织选举的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选民和候选人,也常常成为候选人选择贿赂拉票的猎物。选举前要明确明示: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和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徇私舞弊活动;不准选举工作人员不经本人同意或接受委托而私自安排别人代投代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清除贿选拉票曲径。

  总之,在选举前向选民明示贿选具体情节,界定贿选的原则,标明哪些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选举人和候选人都明了选举的严肃性、纪律性和法律性,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做到有举报必查,而且速查严查贿选行为,就能有效肃清贿选行为,避免贿选腐败案件发生,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高扬公正选举大旗,唱响风清气正歌。

  (中共贵州省天柱县委组织部 潘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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