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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以案说纪”:不如实报告财产等如何认定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1 20:21    点击量:810    

回复选登: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一、基本案情

  孙×,中共党员,A市副市长。

  孙×及其妻李××、儿子孙××(未婚,与孙×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6套住房、2个车位。孙×任A市副市长后,于2016年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3套住房、2个车位的情况。同时,孙×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3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二、分析意见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其中对报告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近年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不断完善,同时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从纪律审查实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抽查的43.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本案中,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执纪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和基本要求。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事项主要有: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这也要求领导干部尽量详细报告,上述要求报告的事项,若有特殊情况应如实作出说明。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需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未予报告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根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本人名下的房产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必须如实报告。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予报告。我们认为,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这一标准。即只要根据证据能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第三,关于条规适用和处理问题。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稳妥处理:

  一是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由于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此外,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同时该事项本身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二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行为。根据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践中,对能否直接依据该规定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我们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该文件未明确具体处分档次,因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规依据。考虑到1997年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可区别不同情节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方式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如党员领导干部既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也有其他违纪行为(如受礼行为)需要处理,可以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纪律审查文书中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作为情节一并表述。

  【相关法规链接】(节选)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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