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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殴打律师不追刑责,伤害法律尊严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9 11:37    点击量:588    

  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实质上殴打的是法庭和法律。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最大的受害者,不是被打的人,而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大代表兰天法庭辱骂殴打律师事件受到舆论关注。长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停兰天执行区人大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长安区人民法院对兰天执行了司法拘留,并罚款10000元。

  但兰天此举,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法院有责任将犯罪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倘若仅开具一张不痛不痒的罚单,司法拘留几天了事,就有敷衍了事、不依法履行职责之嫌。

  根据我国刑法第309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代理律师属于诉讼参与人之一,依法履行职责,协助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且与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可构成犯罪的行为相比,殴打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相对宽松,只要实施了殴打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既不要求“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也不要求“情节严重”,更不要求造成伤害结果。

  或许有人认为不必小题大做,但法庭上的殴打决非打人者和被打者双方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法庭秩序的本质在于不尊重法庭权威。不尊重法庭权威的心理根源则在于不尊重法律、蔑视法律。蔑视法律则是法治国家的大忌,诚如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蔑视法庭在各国向来都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早在公元12世纪,英国普通法中就有蔑视法庭罪,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的言行,都可构成犯罪,且最重可被判处死刑。在美国,蔑视法庭罪的处罚范围包括直接蔑视和间接蔑视、民事蔑视和刑事蔑视,凡是扰乱法庭秩序、损害法庭权威或妨害法庭正常行使审判职能的故意举动、不作为或言论,都要构成犯罪。

  在法庭上殴打律师,从表面看,殴打的是律师,实质上殴打的是法庭和法律,体现出打人者对法庭和法律的深深蔑视。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最大的受害者,不是被打的人,而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接下来,希望当地司法机构尊重法律和事实,依法办案,给法律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结果。□周铭川(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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