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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次规范民办学校 禁止学校收取建校基金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8 07:53    点击量: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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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6日从市教育局获悉,青岛市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学校办学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等。

  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近期青岛市民办学校连续发生了几起因违规收费、擅自更改办学事项、夸大招生宣传等而导致的上访和诉讼事件,损害了家长、学生、教师权益和民办教育事业的声誉。为坚持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规和青岛市实际,青岛市再次明确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的相关条款。

  市教育局明确民办学校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委会等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人员名单上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及任职条件的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要依法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障,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民办学校收取学生学费时均需为学生出具市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民办学校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此外,市教育局还规定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分校或教学点)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到批准办学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广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以及广告审查备案证明编号等。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

  另悉,青岛市将在近期组织力量对所属民办教育学校进行一次检查,凡与此相抵触的民办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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