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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法一条例实施稳中向好食品安全乱象仍须多方共治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7 11:09    点击量:696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新法实施情况如何?各地食品安全状况是否得到改善?目前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

  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派出三个执法检查组,先后深入到长沙、株洲、邵阳、岳阳、娄底等地,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近期,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韩永文率领的执法检查组,在长沙、株洲两地开展了执法调查。

  强化源头治理初见成效

  据韩永文介绍,近年来,湖南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称“一法一条例”),全省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稳中向好。但是,全省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依然不容忽视,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为此,这次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执法检查组,不仅规格高——分别由韩永文、陈君文、李友志三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亲自带队,而且思路明确,明查与暗访相互结合。其间,更是重点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最严格监管制度的工作情况;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情况;对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使用“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情况,对制售假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的取缔处罚情况;对校园及其周边等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整治情况;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和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检查追踪。

  在调查中,检查组发现,各地一方面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管活动,一方面着力强化源头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其中,长沙市部署开展了十大“利剑整治行动”,重拳治理行业“潜规则”,重点铲除高危隐患。先后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5300余起,关停无证无照单位260家,取缔私屠滥宰窝点170个、无证作坊500余处,收缴白板肉及问题肉制品90余吨、不合格食品255吨。

  株洲市针对食品安全、流通、消费等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小餐饮、小食品、小作坊、小门诊、酒类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9585家,责令整顿2852家,捣毁非法制售经营窝点9个,立案98起,涉案金额共计724.25万元。

  “对于餐饮食品安全而言,强化原料安全、加工过程的安全,是更应该寻求的根本保障。”为强化源头治理,长沙市不仅建立了9个豆制品集中生产加工基地,吸纳豆制品小作坊275家,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实行冷链管理模式;而且推行了重点水产品凭证入市制度,建立了二维码信息查询追溯系统,大力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创建,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此外,长沙市还建立了112个乡镇(街道)农残速测室和104个蔬菜基地农残速测室。统一制定下达食品检验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株洲市在建成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基础上,着力打造食品安全数字平台、数字监测、数字追溯、数字执法、数字诚信五大系统,以信息化手段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全程监管,实现人力监管向数字监管转变。

  无证经营等乱象仍存在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注意到,虽然各地的食品安全整体形势逐渐好转,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店面环境不达标、产品未分类管理、索证不全和散装食品无标识等诸多问题。

  检查组在位于长沙的湖南农业大学附近暗访时,发现学校周边的安置小区布满各类小餐饮店,约400家,且生意较好,就餐人员多为附近学校学生。这些小餐饮店多为经营业主租借一楼住宅房或杂物间开设,但条件普遍简陋。由于场地狭小,因此店内无功能分区,食材存放、餐饮制作、就餐同在一室,不符合食品经营相关规定。检查组随机抽选了四五家小餐饮店,要求经营业主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均被告知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手续。而据检查组调查,附近约400家小餐饮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多达百余家。

  在株洲,检查组对部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暗访时也发现了类似问题。位于荷塘区的中南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是当地最大的一家蔬菜批发市场,其中有30多家小食杂店,主要经营食品调料等各类副食品。检查组抽查发现,这些小食杂店多数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由李友志带队的执法检查组第二组对娄底的乡镇超市、卫生室、蛋糕作坊、冷库及市区的一些会所、学校小卖部进行抽检,发现了无证生产、夸大宣传、猪肉无检验检疫证明等多个安全问题。

  在邵阳市,执法检查组发现,虽然该市注重宣传教育,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确保培训率达到100%,守住了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但该市餐饮企业“散小弱乱”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小作坊、小摊贩达不到办证条件;技术支撑薄弱,食品安全监管大多停留在看、闻、问、查等简单手段;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装备、执法保障等方面有限,执法监管难以到位。

  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无证经营单位的处罚至少是5万元。可对于一些小本经营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而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往往是一些家庭的唯一谋生手段,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罚金,以致监管部门的处理难以到位,影响了执法权威。对此,暗访组负责人建议,应尽快修正《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应主动服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为经营户合法经营创造条件。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无证经营问题如不解决,将对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造成影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董岳林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于无证经营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一方面需要靠前服务,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办证相关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工作重心向一线下移、力量配置向基层倾斜。此外,还要进一步畅通和完善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管工作,让违法经营行为无处藏身。

  针对长沙等地食品安全水平不平衡,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作坊办证难监管难,学校周边托管中心、网络经营食品、网络订餐和私房菜馆等新兴餐饮业态尚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和困难,执法检查组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一法一条例”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强源头治理,坚持风险防控,并切实加强“三小”和新兴业态监管,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重视和抓好食品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食品安全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综合分析,查找内在原因,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韩永文表示,今后要尽快构建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切实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要积极推动社会共治,构建长效监督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形成专业监管、社会监管、人民监管、舆论监管的有机体系。

  “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形势的长期性、复杂性与重要性,抓住学校、医院等监管重点,基层、农村、小摊小贩等监管难点,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最严’,把百姓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李友志在娄底执法检查时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形成长抓不懈的长效机制,形成党政领导负领导责任,食药监管部门负主要与具体责任,企业负主体、首要责任,部门负协同责任,社会负共治责任,确保百姓吃得好、吃得安全、吃得健康;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学法、守法力度,夯实法治基础,法律不是印在本子上刻在铜板上,而是要记在心上,形成全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要加快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帅标)

  延伸

  禁做5大类食品 须个人实名经营

  湖南拟立法规范街头小餐饮

  对于每一个生活在都市的老百姓来说,几乎都离不开方便快捷的街头小餐饮。可是,小摊小店做出来的食品质量有保障吗?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又该如何监管?

  作为今年湖南省重点地方立法项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近期举行立法听证会,校园周边是否应该划设食品摊贩禁营区?网上订餐安全如何监管?这些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五大类食品是小作坊禁区

  《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食品小摊小店的生产和经销行为进行了规范。

  受人关注的是,《条例》明确了今后五大类食品禁止在小作坊生产加工。分别为:乳制品、肉制品、罐头制品、饮料、果冻、速冻食品;保健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使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国家和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此外,今后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超出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等。

  食品摊贩须个人实名经营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食药监部门要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指定区域外的流动食品摊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取缔。

  食品摊贩还应当遵守下列条款:个人实名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者

  根据《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和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通知投诉、举报者。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听证焦点】

  1.校园周边是否该设食品摊贩禁营区?

  听证会上,有听证代表反映,正在读小学的孩子每天都能在校门口买到辣条、煎饼之类的劣质零食。校园周边是否应该划设食品摊贩禁营区,一时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德旺表示,一些小吃摊贩在学校门前或周边摆摊设点,不仅妨碍交通,而且卫生状况太差,给学生健康带来隐患。“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对问题食品进行溯源,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作为唯一的学生代表,长郡双语中学的杨思依也认为,可以考虑在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划设食品摊贩禁营区,严管流动摊贩进入,给学生一个安全、温馨的学习环境。

  不过,对于上述做法,部分听证代表认为法律依据不足,而且不允许摊贩在校园周边经营,不符合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可否禁止其在校园200米范围内经营,同时配套制定一些制度来管理。”巢娭毑食品的沈卫锋代表建议,由城管和学校两方牵头,对校园周边食品摊贩进行集中治理,建立便民食品市场、便民餐饮服务区等。

  2.网上订餐的卫生如何监管?

  现在,网络订餐在大众之间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不少小商小贩的经营活动也逐步向网络转移。打开电脑或手机,输入“订餐”,大大小小的网站便弹了出来。这些“隐藏”在背后的外卖店,卫生状况如何?对他们又该如何监管?

  听证会上,不少与会者关注到《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实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而对网络上的订餐行为约束较少。

  邵阳高楼法律服务所律师尹仕民表示,虽然已经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但是具体如何执法,怎样处罚仍然不明晰。“必须严格审核门店和现场操作间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制作、存放的要求,达不到的,一律不得开设网店。”

  有听证代表强调,一些网络、电视等食品经营者,并非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在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了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是准入门槛低,商家认证不全、信息失真仍能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饮食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立法的形式,引入第三方可追溯平台认证,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这一建议获得了许多听证代表的赞同。

  3.对小作坊、小餐饮要有界定

  绝大多数人对《条例》给予肯定,认为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起到约束作用,确保了老百姓的饮食安全。

  岳麓区豆制品集中生产加工平台的周利平代表认为,政府部门可通过一些前期宣传,让大家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也可开设一些免费课程,为大家讲解食品加工技巧及正规化操作流程。

  为了便于《条例》的推广和实施,他认为还需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进行界定。比如: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销售的小卖部、小卖店等经营者,但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邮购、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以家庭成员为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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