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食河豚鱼干是受错误处罚误导?南通一消费者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26 14:18 点击量:1220 大
中
小
南通海安市消费者沈某花费万余元、先后多次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河豚鱼干,后以中毒为由将商家举报,获赔7000元。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出售河豚鱼干的商家作出处罚决定,后该处罚又被撤销。沈某又称被此错误处罚决定误导,将剩余的河豚鱼干弃之未食而过期,便将海安市场监管局诉至法庭要求国家赔偿,但一审败诉。8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此案,驳回了该消费者上诉,维持原判。
从2015年11月30日到当年12月11日,沈某先后三次从当时的乐天玛特海安店购买100盒河豚鱼干,共计花费12496元。最后一次购买3天后,沈某以食用河豚鱼干中毒为由,向海安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查处有毒河豚鱼干销售行为,并要求商家退还12月6日购买河豚鱼干的购物款640元以及十倍赔偿价款、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消协调解,商家支付沈某7000元。
然而,沈某并没罢休,而是于当年12月21日再次举报,要求商家退还另两笔共计11856元购物款以及十倍赔偿款等其他费用,但后来被法院驳回。
2016年5月16号,沈某以“海安市场监管局未及时查处河豚鱼干销售行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海安市场监管局于当年7月15号发出处罚决定,认定乐天玛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该店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但随后,法院又作出行政判决,认定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该处罚决定。
对于这个错误的处罚,沈某认为,正是这个决定,导致了自己不敢再吃购买的河豚鱼干,直至超出保质期,失去食用价值。于是,沈某又向海安市场监管局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买河豚鱼干的11856元和维权费等支出10000元。
2017年10月30号,海安市场监管局以沈某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沈某不服,诉至如东法院,被驳回。不久前,沈某再次上诉到南通中院。8月22日,南通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沈某认为遭受的损失和当时海安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有因果关系。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在后来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做出之前,沈某就认为河豚鱼干有毒,且向超市进行了索赔,因此他的损失和处罚决定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