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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私愤天桥上扔单车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2 10:03    点击量:620    

  都市生活节奏快,人也容易急躁。生活中不时有人因琐事而恼怒,一时意气做出莽撞之举,给自己和他人造成麻烦,甚至引“罪”上身。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为泄私愤而将共享单车从人行天桥上扔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20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袁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濠涌高架桥东侧人行天桥上,出于泄愤,将停放在人行天桥上的一辆共享摩拜自行车从天桥上往下扔,致使该辆自行车被悬挂在人行天桥下方、位于中山三路往东行驶机动车道空中的电车电缆上,造成该段网停电,对途经该路段的电车及其他车辆的驾驶安全、行人的人身安全等构成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6月1日,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

  据袁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当天下午,其骑一辆共享自行车前往东濠涌散步,从中山三路南边上桥后,看到地上有一枚烟头便蹲下去捡,起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到头,很痛,“当时我就很生气,于是就随手在天桥上抓起橙色的共享单车,没有多想就往桥下扔”。面对公安人员讯问“你是否知道扔自行车下去的地方是马路、是有否想到会砸到行人或车辆”,袁某表示“知道”,但“当时就是没有考虑那么多”。

  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该司于当天15时许接报后便派抢修员及架线车至现场将挂在电缆上的自行车取下来并放在人行道上,称“(事件)造成(该段)线网停电,影响了电车107路、102路、108路大约半个小时的行车,造成抢修费、营运损失费、出车费等费用损失共计3600元。” 

  广州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当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挂在电缆上的摩拜共享自行车已被取下,不在现场,故无法确定涉事车辆及损失情况。

  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现场目击群众植先生称其当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抬头看见有三辆摩拜共享自行车被扔下来。“第一辆砸在机动车道上,另一辆挂在电缆上,还有一辆挂在人行天桥边上的花基上”,植先生描述,“单车是向高空上抛的,车再向下坠下。”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则称,抢修员赶赴现场后看见电缆上和花基上各挂着一辆自行车。

  监控显示,当天14时53分左右,一辆自行车从人行天桥上坠落悬挂在电缆上不停晃动,相隔仅约10秒,天桥上再次掉下一辆自行车,穿过电缆直线坠落砸在机动车道上。当时路面车辆较多。

  公诉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指控袁某从天桥上抛下一辆自行车悬挂在电缆上。庭上,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当庭判决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3年。袁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主审法官在判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些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比如驾驶汽车冲撞人群等。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实施本罪的动机多为报复、泄愤等,但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重罪,起点刑是3年。

  “本案案发地点是中心城区繁华地段,案发时间是车流、人流高峰期,行人、车辆川流不息,高空抛物很可能砸到路过行人或车辆,酿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若不是自行车刚好挂在电缆上,后果可能不堪设想。”该法官表示,鉴于袁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袁某认罪认罚,是初犯,年纪尚轻,故对其从宽处理。若其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最高可判处死刑。(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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