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撑腰”,见义勇为你还会纠结吗?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21 17:36 点击量:81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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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卢俊宇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前,在民法中,一般主张的是“过错责任”。这也造成了现实中,见义勇为者“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诸多事例。此次将见义勇为免责纳入民法总则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意在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匡正社会风气。
---多地出台“好人法”试图破解难题
北京、上海、浙江、湖北、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西、陕西、江苏、四川、甘肃、福建、宁夏、内蒙古、河北、陕西、重庆(2016年初已经正式施行)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制定了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许多地方还都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11月1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被称为“好人法”的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好人法”作为以法律助推道德建设的一种创新尝试,在北京、广州、杭州等地业已实施,越来越多的地方推行“好人法”,以法规形式为“好人”撑腰。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角度为热心救助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对社会信任体系的构建和社会道德的弘扬都有深远意义。
---各方观点
法律“兜底”可引领见义勇为风尚
南方都市报:见义勇为条款新修,立法苦心应得到贯彻
此次三审稿在见义勇为问题上的新增内容,可以清晰看出立法初衷,即在于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穷尽可能为见义勇为者设立风险预防机制。
荆楚网:见义勇为不担责 补上一块法规短板
见义勇为不担责,是在法规制度上补齐一块短板,这是良法善政,我们应支持。诚然,即便这条法规最终得以通过,也未必能立竿见影地发挥激励,让见义勇为遍地开花,但是,如果任由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冷漠事件会一次次地冲刷道德良知。
东方网: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利于正气昂扬
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让正气拥有者安心,让邪气泛滥者收心,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利于扶正抑邪,利于正气昂扬,笔者期盼尽快得到落实。
法律认可见义勇为 但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
京华时报:“好人法”并不鼓励“好人”凌驾一切
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还有个尾巴,即“有重大过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无责,见义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苛求救助不产生损害,当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识判断并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预判都能看出,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恐怕无法为救助人免责。法律认可见义勇为,也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选择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选择了一份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全国人大代表范海涛:建议删去“重大过失”
草案中的“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比如老人倒了敢不敢扶?扶了的话,老人出现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删去“重大过失”这句话,鼓励、引导更多的人传递正能量。
---编辑有话说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各种限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此次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降低认定门槛,严格限制除外性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让人见义勇为敢为,没有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在法理中如何界定,才能让这个行为中的“善”被肯定、被褒扬,才能让救人而死的逝者得到补偿,这是该做的第一步。有学者认为,为避免见义勇为的“善”行陷入困扰,国家还需出台更细化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补偿、奖励、保护统一规定。
当然,遇到紧急情况救人并非仅凭借一腔热情就行,还需要科学、专业地施救。所以在推行“好人法”的同时,普及公众急救知识技能也应形成制度来强化。这样,在危难时刻,才能让好人“敢救”也“会救”。
同时,从此衍生出来的是,通过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人看到,法律对正当的行善行为,是有越来越多正向激励的,才会动员更多人的积极性,社会也才会越来越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