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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订草案增设用枪规定 警察何时可以开枪?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3 08:07    点击量:622    

  警察,开枪。

  只要有这两个词汇的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12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闹事。该民警赶赴现场后遭疑似精神病男子持双刀追砍,民警先后多次警告,经鸣枪示警无效后,民警开枪击中嫌疑人颈部。该嫌疑人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已脱离生命危险。

  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存院路某制衣厂门口,一男子持菜刀乱舞并扬言砍人。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民警鸣枪示警,但该男子仍继续持刀追砍民警,民警开枪击中该男子,将其当场制服,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对其实施救治。

  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引起舆论热议。

  “修订草案稿对武器警械使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细化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对于行使警察自卫权以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修订草案稿不仅在篇幅上大量扩充有关规定,在内容上也更加严密。通过相关规定,既概括了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既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又保障民警依法用枪、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詹伟说。

  现行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较为笼统

  事实上,当“警察”与“用枪”联系到一起时,并非所有的事件都以“制服闹事者”的结果收场。

  在近些年涉及“警察”“开枪”的事件中,既发生过警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出现过警察“没能持枪”而出现警察伤亡的事件。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连开5枪,导致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死亡。此后,张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曾一度引发了警用枪支管理的大讨论。

  今年11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及永丰镇工作人员对堵路群众进行劝导,但遭到部分堵路群众的围攻。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派出所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堵路群众仍未停止围攻,导致出警民警、辅警、永丰镇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专家指出,在枪支使用上,我国的警察长期面临着“不规范用枪”与“不愿持枪”的两难困境。

  “目前,在警务实战中,存在着一些民警不会、不愿使用单警装备,特别是对枪支、喷射器、伸缩警棍等有伤害性装备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对当事人伤害而被追究责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警察在行使防卫权时,因法律法规缺乏对武器警械使用的明确规定而裹足不前,不敢使用。”詹伟说。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所规定。

  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突出强调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护,并规范了枪支管理。

  但在詹伟看来,这些年的实践证明,由于种种方面的限制,民警惮于用枪,造成其自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由于警察无法判断用枪适当性而缩手缩脚,导致民警不知如何使用枪械,造成民警在执行公务遭到暴力侵害时优柔寡断,难以断然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侵害。

  “现行人民警察法中关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仅4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相关的规定有5章17条,但却较为笼统,设计不够严密,导致实践中民警用枪经常无所适从,引发舆论争议。”詹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同样认为,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了20多年的时间,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和授权。

  遇暴力袭警危及生命安全可开枪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对此,程雷认为,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关于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新规定,既为警察执法环境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了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认为。

  不得对实施犯罪孕妇儿童用武器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修订草案稿还对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公安学教研室副主任李姝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需要注意几个原则:依法原则,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使用,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使用,更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目的性原则,使用警械武器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丧失攻击、反抗或逃跑能力,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应以伤害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为目的;必要性原则,如果存在多种手段供选择,遵循择轻适度的原则,能用轻的不用重的,使用枪支是最后手段;比例性原则,即使用警械武器所保护的利益应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修订草案稿新增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等内容,对于人民警察依法用权、执法规范以及充分体现警察的人权保障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詹伟指出。

  应明确使用警械后处置监督程序

  詹伟认为,针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仍然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稿或者是相关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包括: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先威胁和风险评估程序,针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体情形,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为一线执法民警提供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导。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行动指挥程序,细化相关能力测试和资格认证标准,确保相关人员使用警械、武器的专业化水平。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后处置和监督程序,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监督力量,设立专门的投诉委员会,统一受理核查包括民警涉枪案件在内的群众投诉,切实细化投诉处理的操作办法,规范投诉处理的操作程序。

  李姝音同样认为,既要加强使用枪支的能力,还要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评估机制,“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枪支,就必须要严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用枪,也要保护警察利益。”

    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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