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研院所全部取消行政级别 将完成法人制改革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4 12:02 点击量:56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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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近出台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2017年6月底前,全省科研院所将全部取消行政级别,并在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称评审和绩效激励等方面获得更大自主权。
全省科研院所
明年完成法人制改革
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是此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意见》认为,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运行僵化、缺少自主权,是当前制约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意见》提出,建立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层各负其责,取消其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为抓好贯彻落实,省编办会同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将于近日印发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年底前省属34家现有编制100人以上的科研院所组建理事会,明年6月底前省内省、市、县三级所有科研院所全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新的体制机制运行。
高校、科研院所
人事权自己说了算
《意见》提出,高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科研院所在编制员额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自主公开招聘各类创新人才,对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科研院所可采用考察方式直接招聘。今年初,我省已率先启动高校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取消用编进人审批,总量内备案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与编内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下一步,这一管理模式将在科研院所全面推行。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起,政府部门将不再组织省农科院、省医科院、省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的职称评审工作,不再发放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单位根据科研人员的能力和业绩,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同时,在绩效工资方面,允许科研院所在核定总量内自主搞活内部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科研经费部分预算
可由法人调剂
近年来,科研经费制度屡遭诟病。一方面,制度对各项预算划定了严格的比例限制,规定“买碟子的钱不能买碗”,僵化的限制绑住了科研人员的手脚;另一方面,由于监督落不到实处,制度“中门大开”,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的行为也屡屡发生。
此次我省科研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力度空前。《意见》要求,简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打破原有劳务费不得高于去除设备费的直接经费的20%的比例限制,劳务费不再设比例限制,同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推行符合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审计方式,建立分类审计制度。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违规使用问责机制。 (原题为《山东为科技创新“松绑” 科研院所全部取消行政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