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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规有助还原互联网金融本质
文章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6 12:37    点击量:778    

  违规经营、诈骗、跑路,不是P2P网贷行业的标签,也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唯有对监管适应,网贷业务才有可能还原互联网金融本质,找到长久健康的发展模式。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于24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网贷中介法律地位、监管体制、业务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内容包括明确网贷平台“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对经营范围实施“负面清单”,提出13类不得从事的行为,规定个人在多个网贷平台的最高借款上限为100万元等。

  此次网贷新规,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作“史上最严”监管细则,由此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边界定下了基调。自P2P网贷行业迅猛发展以来,该尊重市场自发秩序任由其发展,还是该适当加以规范的争论始终不绝。特别是去年底银监会发布网贷新规征求意见稿以来,争论越发趋于激烈。网贷新规的出台,结束了这场争论,也结束了网络借贷缺乏行政监管的历史。

  为什么网贷新政趋于严格监管?其实网贷发展的现实状况早就给出了答案。不少网贷平台的发展,靠的就是钻监管的空子,要么以自融为目的,吸收资金后自投项目以寻利,要么采取拆标方式,把中长期借款拆分成短期借款,有的平台完全没有风控意识甚至本质上就是诈骗平台,一旦资金链断裂或真相大白就干脆跑路,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去年被曝光的e租宝,只是其中一例。

  网贷平台普遍存在的乱象,已反复显示了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网贷新规突出体现了对于网贷业务的四大法律定位。其一,是确定网贷从业机构的“信息中介”性质和“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和补充”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保护而非扼杀网贷业务的意图。

  其二,是实施“负面清单”,为网贷经营划出“红线”。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规定,都是去伪存真,将网贷业务纳入正常轨道之举。

  其三,是特别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新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规定了上限,这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防范洗钱行为和系统性风险发生。

  其四,明确客户资金须交由第三方银行存管,并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办法、网贷机构备案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制度。这一规定,保证了网贷资金不被挪用,也便于对违规资金查处监管。

  市场预测,在网贷新规正式实施前后,大约90%的网贷平台可能会消失。这是网贷市场需要的一次洗涤。违规经营、诈骗、跑路,不是P2P网贷行业的标签,也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唯有对监管适应,网贷业务才有可能还原互联网金融本质,找到长久健康的发展模式。(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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