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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让"僵尸企业"依法破产出清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13 18:57    点击量:641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白皮书,通报近5年来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分析企业破产原因,同时制定专项意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以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

  企业破产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白皮书显示,近5年来,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收案总体逐步增长,2015年更是出现巨幅增长,全年新收破产案件491件,同比增长84.95%。

  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近5年新收破产案件中,申请人66.14%为债权人。债务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房地产等产能相对过剩或资金杠杆相对较高的行业,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居多。值得关注的是,大型企业也逐步进入破产领域,A股上市公司*ST中达、*ST霞客、*ST舜船,全国首家退市央企长航油运,全球最大光伏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等一批大型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

  随着收案数量的增加,加上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法院的结案压力总体逐步增加,但结案方式呈现由单一破产清算逐步向多样态转变态势,破产保护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显。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27件,仅为同期新收案件的51.55%。审理周期2年以上的占比32.61%,审理周期1至2年占比47.34%。

  市场非市场因素交互叠加

  白皮书分析,企业破产呈多发高发趋势,既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增速、结构、动力出现新变化所决定,也与市场主体逐步认识破产制度价值功能相关,还与人民法院采取系列举措推动破产制度适用密切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白皮书从破产审判事后视角分析,导致破产高发的除了市场因素外,也包括不少非市场因素。

  比如,企业难以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市场新特点。经济下行压降企业利润空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底端,产品核心竞争力不强导致优胜劣汰;国际经济复苏疲弱态势给外向型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国外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出口企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等。此外,有的企业市场预判不足盲目融资扩张加剧信贷风险,有的甚至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转向民间融资“饮鸩止渴”,导致微薄利润被高额利息“侵蚀”,民间融资成为相当部分破产企业“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经营管理不善引发风险。有的企业未能有效建立落实企业治理,监事机构、财务管理形同虚设,未能对经营管理层形成有效监督,有的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将企业财产视为私产随意支配,侵蚀公司利益,最终造成破产。

  少数地方政府盲目招商引资,缺乏必要警惕,只管投资意愿,不顾投资实力和项目好坏,甚至出现“先上车后买票”式的招商模式。少数投资者严重缺乏资金实力,圈地后不是投入生产,而是坐待拆迁或土地升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债务隐患。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如无力进行技术改造或再投资,仍然采取旧有管理模式,以及持股职工难以对经营管理层股东形成有效监督制衡等,都增加了破产风险。

  确保僵尸企业及时有效出清

  近5年,全省法院推动破产审判提质增效,依法服务企业有序退出、资源有效释放。然而,面对破产案件数量巨幅增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迫形势,以及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迫切要求,全省法院破产审判质效亟待大幅提升。

  为依法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确保僵尸企业及时有效出清,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省高院近日制定出台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意见,推出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积极稳妥破产挽救、加快破产审理进度等。

  白皮书显示,法院在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同时,将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预警,同时贯彻落实“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政策引导,对于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因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挽救程序;对于产能违规违法、低端低效、救助无望的企业,尽快破产清算,避免应当淘汰的产能利用重整程序变相回流。此外,还将稳妥开展重整企业债务处置,在债务豁免、转贷、降息、债转股、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等债务处置方式的选择上,优先尊重债权人自主意愿,坚持通过协商方式尽力促成各方达成合意。

  针对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特点,法院将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优先立案受理,当事人申请减交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同时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债务企业探索试行破产简易审理。

  据了解,对于逃废债务现象,法院将与公安、检察建立联动打击欺诈破产逃废债工作机制,引导运用破产无效、破产撤销等制度,努力查找追收债务人财产。此外,还将建立企业破产失信人员名单,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纳入该名单,向工商行政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在资格认定上予以惩戒。

  本报记者郁 芬

  本报实习生高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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