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为抢手机泼汽油烧伤女教师 曾接连犯盗抢案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12 08:00 点击量:540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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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3岁少年为抢手机泼汽油烧伤女教师
24岁的杨冬玲,也曾是个爱美的女孩。受访者供图
如今,杨冬玲在医院已经接受两个月治疗。受访者供图
杨冬玲躺在病床上,烧得黝黑的手上,红色的指甲油很是抢眼。她身旁放着一部苹果手机,白色,刚买不久。
两个月前,一名13岁的少年,为了抢夺这部手机,将矿泉水瓶中的汽油泼到了她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由于作案时未满14周岁,这名少年最终由监护人“看管”。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对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界素有争议。部分人士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则极有可能“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另有一种观点则坚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先,抢救为主。
女教师属于特重度烧伤
在病床上躺了一个月,杨冬玲终于可以开口说话了。妹妹杨冬霞记得,她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的学生在哪里?
24岁的杨冬玲,是四川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一名乡村教师。2014年,从四川眉山师范学校毕业后,她被分配到这所学校。
毛日乡地处山区,距金川县城近百公里。在学校,杨冬玲既教语文,又教数学。尽管条件简陋,交通不便,她却干得不亦乐乎。杨冬霞说,姐姐最喜欢跟家人分享学校里的事。“她最亲的,就是自己的那帮学生。”
今年6月13日,一个跟杨冬玲学生差不多年纪的少年,改变了她的一生。
杨冬玲清晰地记得,当晚9点,当她走过金川县政府广场时,一名少年突然窜了出来。随后,杨冬玲身上被泼了一层液体,紧接着,她看见对方掏出一只打火机。
她很快被大火覆盖。
医院的诊断显示,杨冬玲的烧伤达Ⅲ度标准,属于特重度烧伤。
事后证明,少年向她身上泼洒的,是从一辆漏油三轮车上接的汽油。这名与她素不相识的少年,下手的目的,是为了抢夺她的苹果手机。
当时,这名少年刚满13岁,在金川县城一所中学读初一。
少年被父亲用铁链锁在家里
杨冬霞提供的一张照片中显示,杨冬玲躺在病床上,全身被覆盖着纱布,透过纱布间隙,隐约看到烧得焦黑的皮肤。杨冬霞介绍,当晚,由于烧伤情况严重,杨冬玲被连续转院,最终就诊于四川省人民医院烧伤科。
一个13岁的少年,为何会下此毒手?少年的父亲方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早年间与妻子离婚,其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看护。“后来孩子爷爷去世了,就没人管他了,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
杨冬霞说,事发后不久,少年方某便被警方控制。而就在事发到被控制这几天内,其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对此,方某的父亲也承认。
由于作案时,方某还未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对其作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
而方先生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 焦点
1
14周岁以下犯罪“免责”?
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本人会被处管教,或由监护人看管
“这名少年烧伤我姐姐后,还继续作案,说明他没有悔改。”杨冬霞说,自己和家人不会放弃追责。而具体如何追责,她一筹莫展。
根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即便犯下烧伤他人这样的恶性事件,方某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这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通常无法提起公诉,加之无适用法条,因此法院介入的极少。
“但这并不意味着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免责。”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魏艳丽表示,未成年人犯下恶性刑事案件,首先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其次,肇事未成年人会被处以管教,或者由监护人看管。“要么是送到少管所,要么由监护人看管,接受社区矫正,监护人需要定期向社区和公安机关汇报。”
收容教养与监护人看管的界限在哪里?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上述南京法官也透露,通常来说,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看管条件的,才会被收容教养。
尽管方某的父母离异,但其父亲仍有监护能力。因此,方某并未被送至少管所接受管教。此外,方某一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冬霞说,事发后,方某父亲曾带着8万多元来医院探望,至于具体赔偿数额,两家还未谈拢。
2
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整为六周岁
今年7月,广西岑溪一名13岁少年为劫财,连续杀害3名同村儿童。被警方抓获后,因其未满14周岁,被执行三年收容教养。该案一度引起舆论关注,当收容教养的决定作出后,曾引发不小争议。不少网友质疑:成型于1979年的刑法,是否应根据时代变化,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相应调整。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法律界内部,关于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在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宁看来,由于社会的发展,较之以往,现代人普遍更加早熟,14周岁这一门槛,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而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魏艳丽则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提前预防,而非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将之变为“罪犯”。“青少年的人生观尚未成熟,可塑性比较强,应该通过家庭、社会的教育,来对之进行挽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民事责任年龄也有所涉及。在这一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义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在此之前,这一年龄的下限为十周岁。
3
低龄犯罪应当如何应对?
应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推动,先行介入,真正做到“预防在先”
杨冬霞告诉新京报记者,姐姐出事以后,当地一时人心惶惶,年轻女性甚至不敢在晚9点以后独自外出。“虽然是未成年人作案,但犯罪时的凶狠程度,一点都不比成年人差。”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件频出,其中不少案件曾经喧嚣一时。
去年10月,湖南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杀女教师的恶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其中年龄最小者仅11岁,最大13岁。由于3名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被收容教养。
“对于低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坚持预防在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魏艳丽表示,未成年人“低龄犯罪”,一方面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对其保护缺失的体现。
她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社会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完善的成长环境。“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做的远远不够。”在魏艳丽看来,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应该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推动,先行介入,真正做到“预防在先”。
记者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