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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审宣判“9·9妨害公务案” 刘长民被判1年3个月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6 15:53    点击量:562    

  今天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9·9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长民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5年9月9日,济南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时,遭到刘长民等人殴打,致使多人受伤。事后,山东省省长郭树清、环保部部长陈吉宁相继作出批示。

  2015年9月9日14时左右,在济南市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村村南一渣土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韩某等联合媒体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取证执法时,遭到被告人刘长民威胁阻拦。被告人刘长民通过对讲机、手机叫来王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阻拦执法人员离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打砸执法人员乘坐的车辆,致环保局工作人员陈某、韩某某、陈某某、张某、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陈某某、韩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被砸车辆损毁价值为4078元。

  事件发生后,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批示要求,对这起恶性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从快惩处,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抓住其典型示范影响,教育全省各地。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要求,要以此次事件为反面典型案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违法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亦自愿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从严惩处。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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