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肇事出车祸 运营平台连带被告索赔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31 09:07 点击量:56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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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网约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网约车”负全责。小轿车司机于是将“网约车”司机、车主、滴滴平台运营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
“网约车”运营时肇事出车祸
原告冯某起诉称,2015年9月,司机马某驾驶小客车与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主为崔某,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司机马某发生事故时,正在通过滴滴司机平台进行运营,冯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马某、车主崔某及滴滴平台运营方小桔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06414元,拖车费188元,交通费1268元。
争议
“网约车”运输乘客是否属运营
当天庭审中,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围绕滴滴司机网络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家车通过网络平台运输乘客是否属于进行运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该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非运营车辆通过滴滴软件从事客运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
认为承运平台要担负一定责任
日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对于网络约车服务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这一情况,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对此,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教授王学棉认为,“网约车”管理办法出来之前,司法实践中,“网约车”类交通事故纠纷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定性“网约车”平台属不属于承运人,因为平台与传统的出租车公司不一样,它没有自己的车辆,车都是司机的。而这次管理办法明确将“网约车”平台定性为承运人,“作为承运平台,肯定是要担负一定的责任,比如对司机的监管责任等”。
那么假如“网约车”出现交通事故并被判全责,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王学棉认为,如果发生事故的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司机有问题,比如毒驾等,那么就代表平台没有认真审核,没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平台当然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车辆和司机都没有问题,只是司机个人原因导致发生事故,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上,王学棉认为,这个要看司机和平台之间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是如何界定的,“但不论司机跟平台如何约定,作为承运人,平台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也是通过强化平台的责任来督促平台加大监管力度。”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实习记者 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