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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齐发声 万科股东及管理层遭证监会谴责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3 08:28    点击量:530    

监管层齐发声 万科股东及管理层遭证监会谴责

  京华时报漫画 谢瑶

  霸屏逾半年的宝能万科股权之争至今仍未决出胜负。针对本月19日万科发出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昨天,在此事件中始终沉默的管理层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相继作出表态,先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万科股东以及管理层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等行为予以谴责,随后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表示已经对万科举报内容展开核查。

  证监会对万科股东及管理层进行谴责

  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之争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这场被称为A股史上最精彩的内斗自去年12月起至今高潮迭起。

  在此次股权大战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的万科,终于主动发起反攻,并于7月19日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7月21日,万科和钜盛华分别收到来自深交所的监管函。

  而在此次事件中始终沉默的证监会,昨天也作出表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收到万科提交的书面报告。

  对此,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展开调查,并已分别对钜盛华未将权益变动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万科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且向非指定媒体提前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向钜盛华、万科发出监管函件予以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予以诫勉,要求汲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邓舸表示,事件发展至今,没有看到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采取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相反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置资本市场稳定于不顾,置公司可持续发展于不顾,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违背了公司治理的义务。对此,证监会对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表示谴责。证监会将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有关事项予以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基金业协会已经对举报事项开展核查

  据了解,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发生争议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对相关各方所有参与买卖万科A股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上报监测情况。

  针对万科举报内容,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昨天晚间也作出回应表示,协会已经于7月20日收到万科公司7月19日寄出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协会已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开展核查。

  该负责人表示,相关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责,各司其职。对于证券投资活动中的纠纷,协会敦促有关各方依法妥善解决,共同维护好资本市场的秩序。

  该负责人强调,协会将结合核查工作对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密切关注,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处罚通报

  虚增利润1.2亿余元

  证监会向大智慧下发60万罚单

  耗时一年之久的国内最大的证券信息软件提供商大智慧虚增利润调查结果终于尘埃落定。证监会昨天对此案作出的处罚显示,因大智慧虚增利润达1.2亿元,证监会正式向公司下发60万的处罚通知,相关责任人以及两家中介机构也未能幸免,相继收到处罚通知。

  虚增利润1.2亿 收60万罚单

  证监会调查显示,号称全国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证券信息软件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1)项、第4条、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大智慧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眼下调查历时一年,违规既成事实,对此,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昨天表示,伴随着证监会处罚通知的下发,投资者索赔工作也将正式启动。

  中介机构未尽责一并受罚

  记者注意到,在大智慧虚增利润过程中,两家中介机构也未能脱责,因未勤勉尽责也一并受罚。

  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

  至此,证监会认定,立信所、中同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中同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徐建福、朱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证监会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短线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依法、从严、全面监管。

  □其他发布

  风神股份胜诉证监会再获新进展

  证监会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风神股份起诉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一审胜诉后,证监会有动作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天表示,已经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显示,去年3月份遭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风神股份在起诉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一案中胜诉。

  根据风神股份公告,公司于2015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经调查风神股份年报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罚。随后作出了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对于监管层下发的这一处罚通知,在风神股份申请行政复议无功而返之后,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将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一同告上了法庭。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河南证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天表示,经研究,证监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就郑州中院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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