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04:51:04

男子开车突然癫狂:撞车后抢车肇事 咬伤一名女子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7 08:52    点击量:596    

  驾车时突然发狂,38岁男子于某先是逆行撞上一辆出租车,然后抢了一辆出租车撞坏停在路边的两辆车,之后又钻进一辆车咬伤一名女子。记者昨天获悉,于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年。      

  □事发

  男子撞车后抢车肇事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19时许,于某开着一辆迈腾轿车由南向北逆行至朝阳区石佛营路口时,撞在对向驶来的一辆出租车的左前侧。于某没有停车,而是掉头向南继续开,直到轿车撞到道路中间护栏后无法行驶。于某下车后向一辆正在等信号灯的出租车走去,他从出租车右前侧车窗钻进车,将司机孙先生赶下车。

  于某开着抢来的出租车行至朝阳区豆各庄路附近,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福特轿车,并致该车后面的一辆大众轿车损坏。

  在豆各庄路口,于某见一辆现代牌轿车开着车窗,便强行从该车左窗钻进去,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王女士左膝咬伤。

  于某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其血液中检测出美沙酮和可待因。警方在其汽车后备厢内发现3副车牌,一纸盒内还有检验毒品工具、试纸及疑似吸毒玻璃管等物品。在于某住处,警方起获两支注射器,其中一支含有少量液体。经鉴定,该液体含有海洛因。

  于某供述,事发前他和陈某、谢某两个朋友吃饭,“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像是吸了新型毒品的感觉。”因为离家较近,于某就想开车回家躲起来,“没想到这种幻觉来得快,发生了一系列的事情”。

  据鉴定,王女士被咬伤的左膝伤情为轻微伤,被于某撞坏的3辆车损失共为4万余元。

  该案审理期间,于某及其亲属赔偿王女士及3辆车的损失共6万元。

  □证言

  于某当时异常癫狂

  被于某撞上的出租车司机赵先生作证称,于某当时特别亢奋,特别疯狂。

  车主赵先生的证言显示,于某先是敲了一辆奥迪车车窗,但奥迪车没理他,“他突然向我的车跑来,我想关上车窗,他按住了窗玻璃,并从车窗爬进来,抢我的方向盘并按住车的挡把,我就往外推他”。赵先生称,于某爬到王女士腿边,“咬着我女朋友的腿不松嘴,他还大喊大叫,语无伦次,精神亢奋”。

  一李姓证人证言显示,在被带往派出所的路上,于某还从警车的后排窜到前排打人,还将头钻到司机脚下按车的油门,警车一度失控,后警察拉了刹车摘了空挡才停车。“情绪很亢奋,一直在骂街。”李先生说。

  朝阳区第三医院一王姓医生作证称,于某每天都会到门诊喝美沙酮(有镇痛作用,具有治疗海洛因依赖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的药效作用。编者注)治疗。事发当天,他到门诊喝了110毫升美沙酮。

  □审理

  被鉴定为精神障碍

  于某曾因吸毒在1999年4月1日被强制戒毒3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在2004年、2008年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半年,缓刑半年。为争取轻判,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孙某某盗窃两部手机的情况。经查,孙某某所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2900元。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于某有立功表现,其还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减轻其处罚。2015年8月10日,朝阳法院曾以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于某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于某被鉴定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幻觉妄想状态,并伴有强烈的恐惧情绪和行为紊乱,受此影响,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对事发时于某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未予评定。朝阳法院另组成合议庭开审该案,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