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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重在发挥市场力量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3 08:48    点击量:754    

    制度框架是巨灾保险诞生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则是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推出巨灾险种。

    据报道,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但我国巨灾保险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相比仍有不少差距。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介绍,我国争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在2017年~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并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到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中。

    近年来,保险已经逐步走入民众生活之中。这一过程既伴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繁荣发展,更离不开老百姓保险意识的提升。从最为常见的医保、车险到如今巨灾保险提上议事议程,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保险的认识逐步加深。应该说,巨灾保险在我国并非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的制度设计。相关科学研究显示,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就在今年,地震、洪水、泥石流、龙卷风等,已经在各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事后的相关补偿赔偿机制还很不完善,这给百姓的灾后重建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巨灾保险的诞生,将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纳入保险理赔范畴,无疑让广大灾害事故频发地区的公众吃下一粒定心丸。保险虽然不是万能的,但一旦灾害发生,可大大弥补其造成的损失。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保险本身是一种金融工具。巨灾保险要发挥其完全功能,就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从其原理上看,保险就是运用精算分析,在保费的投资增值与理赔支出的概率中取得平衡。精密地为保费定价,既可提高参保人的抗风险能力,又让保险公司获取合理利益。有鉴于此,一方面要通过立法,为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巨灾保险市场提供完善的制度环境。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在保险法规中明确了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将各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框架是巨灾保险诞生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则是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推出巨灾险种。鉴于这一险种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公共责任,政府还可对其在融资、财税方面实施一定的政策优惠。在英国和日本,巨灾保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并通过再保险等融资渠道将风险分散出去。而美国的巨灾保险则采取了多层次的风险分担与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甚至还有收入免税等优惠政策。这些思路,在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也非常值得借鉴。 (章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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