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村民没选上村长 携柴刀砍砸还撕选票
文章来源:云南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8 18:31 点击量:591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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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丽江古城警方8日上午发布信息,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查处了1起破坏选举秩序的案件,违法 行为人和某某已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2016年6月3日17时50分许,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一村委会主任气急败坏地跑到大东派出所报警:“今天到村子里组织选 举,有人把村民投出的选票撕碎了,还提着把刀到现场闹事,请你们处理。”
大东派出所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查明:2016年6月3日下午,大东乡大东村委会组织某村民小组全体户主在该村活动中心 举行村干部的选举大会,当选举进行到整理汇总村民已投选票阶段时,参加该村村民小组长竞选的和某某发现自己无望当选 后,实施了当场撕毁村民已投的选票、大声吵闹、回家携带砍柴刀砍砸、打砸村活动中心公共设施的行为。
警方认为,和某某的行为破坏了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情节较重,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和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已送至丽江市古城区拘留所执行。村民小组长是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干部,本质是为村民服务,和某某在选举村民小组长过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破坏选举秩序 ,不仅不得民心还违反了法律,最后自然是村长没选上还把自己弄进了拘留所。
丽江古城警方提醒: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依法进行的各类选举受法律保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 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记者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