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遭遇身份尴尬 专家呼吁立法赋予职业打假合法地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4 14:20 点击量:1263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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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职业打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遏制和扭转我国市场经济中劣币驱良币,诚实守信人吃亏、奸诈之徒赚便宜的局面。
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置。
及时修改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醉驾入刑和铁腕反腐经验,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形成合力,高悬打假利剑,让造假者望而生畏。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
法官孙志远,一定想不到自己会因为一份判决书一举成名。
这份判决书,正是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因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终审法官孙志远被认为作出了旗帜性的判决,赢得了多方赞誉。
“我只不过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孙志远的此份判决入选《3·15案例》,获颁荣誉证书后,孙志远发表上述感言。
而这也让“知假买假”到底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重回公众视野。
如何界定消费者身份
以购买商品性质判断
《法制日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这份判决书,虽然仅有5000多字,但却对“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等作出了明晰论述。
判决书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其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判决书分析指出,即使购买生活资料的人是职业打假者,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打假是好事,法律规定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原院长宿迟亦高度评价这份判决书,他认为,“对于法律的解释,该判决既没有限缩,也没有扩大,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一个典范,支持职业打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遏制和扭转我国市场经济中劣币驱良币,诚实守信人吃亏、奸诈之徒赚便宜的局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同样点赞这份判决书,并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论调予以批驳。“在机构改革背景下,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合并、人员缩编,市场监管很难保证做到实时、严密、全覆盖,这时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补位作用。”王范武说。
在王范武看来,杜绝打假人牟利,最好的途径是解决制假售假乱象。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置。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
各地法院态度迥然不同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知假买假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最早见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然而,好景不长。
2016年是一个分水岭,从这一年开始,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恶意打假人”,而且各种质疑声音不断增多。
2016年年底,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让不少打假人忧心的是,如果《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职业打假人将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尽管该实施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但对打假人不利的消息接踵而至。
2018年10月20日,上海市工商、法制办、12345热线办、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办[2018]9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把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正式列为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社会诚信的因素之一,在性质上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在打假人邢志红看来,这些相关部门及地方的红头文件涉嫌违反上位法消法的立法精神。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是要鼓励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高的赔偿,同时惩罚一些不法经营者,威慑一些潜在的不法经营者,让群众在自己获得这些利益的同时,去发现、去监督,去惩戒那些不法经营者,从而达到遏制、取缔假货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它提供了一种新的通过私人进行的社会共治的一条途径。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山东为例,尽管青岛市中院支持了职业打假者韩某索赔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山东潍坊却持有不同理解,今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权”的一起案列进行说明,称有意识地“知假打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消法对于制假售假者的法定处罚太轻,而配套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两年多仍未出台,无法形成打假的组合拳。”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张进先认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同样的案情,却是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在于执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力裁判结果;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进度与执法需求并不相称。
寒冬,这是职业打假人王海对眼下打假形势的判断。为此,他建议同行:一是打假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是要积极发声,陈旧观念是打假的一大障碍,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发声,阐述打假的正当性和重要性。
加大制假售假处罚力度
让制假售假者望而生畏
从2014年至今,“打假”已连续6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且表述语词也越来越严厉。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明确,“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张茅也曾提出,将实行“最严厉的惩罚”,让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如何才能营造出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高伯海建议,一方面是国家在顶层设计上明确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是鼓励社会监督,强化奖惩机制,对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消费者的社会监督进行激励,建立和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建立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高伯海认为,这将是我国打击假冒伪劣的一个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处罚过轻是假货泛滥的主因,严重制约着打假工作和天下少假目标的实现。”张进先建议,及时修改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醉驾入刑和铁腕反腐经验,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形成合力,高悬打假利剑,让造假者望而生畏。
与此同时,要提高打假的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大数据、云计算,筛查分析造假的动态,提高网络打假的精准度,要推广阿里巴巴等公司的打假技术和先进的经验,提高打假能力。
最后,尽快理顺打假法律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实现对打假工作的全覆盖,形成打假的组合拳,让制假售假者无隙可乘,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记者 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