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互联网法院审案应全程在线 审理网购等11类案件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8 10:56 点击量:95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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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互联网法院审案应全程在线
明确管辖网购、小额借款纠纷等11类案件,并要求设诉讼平台;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本月挂牌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一件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新华社记者 翁忻旸 摄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首页。官网截图
记者昨天从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文件规定了三家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并确立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全程在线完成的基本原则。
按照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
为确保三家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
《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以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文件自9月7日起施行。
【管辖】
审理网购纠纷等11类案件
《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明确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11类案件。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概括起来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说,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
之所以明确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因为“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有三家互联网法院,为确保管辖统一、运行规范,需要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收案类型,防止各行其是”。
在案件上诉管辖方面,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程序】
诉讼各环节应在网上完成
文件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
《规定》第十二条为: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说,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在一些人看来,案件从法庭移到网上办理,似乎可以更随意一些。但其实不然,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互联网法院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
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此外,《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
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 追问
如何保障诉讼平台安全中立?
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完成搭建维护、数据流转、风险防控等
互联网法院成立后,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将是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和法官在线办理案件的专用平台,平台包含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上诉等多重功能模块,同时接入电商平台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等占有的涉案数据。
平台的功能和囊括的内容如此广泛,不少人疑问,如何保障司法数据的安全、保护当事人信息?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此问题回应称,《规定》明确要求,诉讼平台接入数据应当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诉讼平台的搭建维护、数据流转、风险防控等事务,应当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业完成。互联网法院应当规范引导多方技术力量共同参与平台的开发建设,“严守技术中立底线,防止个别互联网企业成为诉讼平台实际控制人,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平台公信力。”
■ 案例
线上庭审平均用28分
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浙江省杭州市挂牌成立。
据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
今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设立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
方案同时要求,由最高法制定发布互联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管辖范围,健全完善适应互联网审判特点的诉讼规则。
记者了解到,根据《增设方案》,最高法采取“撤一设一”的方式设立互联网法院,即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另行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记者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