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大会通过国歌修法案 侮辱国歌最高处3年徒刑
文章来源:中新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4 11:45 点击量:952 大
中
小
中新网8月14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大会13日一般性通过修改《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案。法案建议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国歌行为,违者可被罚款2000至10000元(澳门币,下同)。侮辱国歌最高处3年徒刑。
据报道,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法案的立法原因及七大修法重点:
——订定奏唱国歌的场合。
——禁止国歌使用于某些商业或其他不适当用途,如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或行政长官下令禁止的场所等。
——订定国歌奏唱的形式、礼仪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在奏唱国歌时,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举止庄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国歌行为,违者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至10000元。
——调整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及场所,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构成对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为。违者最高处3年徒刑,或最高360日罚金。
——订定在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
——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新闻媒体宣传国歌。建议中央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澳门特区政府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
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大多数议员均支持修法,形容是澳门应尽的义务。
在媒体配合宣传方面,陈海帆表示,特区政府请媒体帮忙宣传“国歌法”,正如以往部门透过媒体普法宣传一样,强调不会限制新闻自由及编采自由,只是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处罚条文。
既然以往做法行之有效,为何要在法案中写明?陈海帆解释,“国歌法”去年底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后,澳门必须本地立法。对全国性法律订定的基本原则及规定,可按照澳门实际情况调整,但不能视而不见不立法,否则涉及违反宪制责任。
陈海帆表示,学校已在中小学的公民及品德课引入“我与国家”的教育内容,教导学生认识国旗国歌的含义,并教授唱国歌。相信将来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执行没有困难。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现已有“国歌法”的教材,日后可待立法后再完善。
有议员问及,居民在吃饭中听见电视播放国歌都要肃立?陈海帆澄清,不可能要求居民在生活场合听到国歌都要肃立,这也不现实,例如司机驾车途中听到国歌不可能肃立。陈海帆指出,法律要求的国歌场合,是指特区政府或民间团体举办的活动中有奏唱国歌的仪式,出席者应该肃立。她还在现场亲身演示,“肃立”为原地站立,双手自然下垂身体两侧。
陈海帆强调,“国歌法”的立法取向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只是针对贬损国歌的故意及恶意行为。“国歌法”自回归立法至今只有一、两起处罚个案,多数维持原处罚条文,仅有部分行为因阻吓力不足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