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令被处最高额罚款1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3 14:31 点击量:82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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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记者熊琳)借款5000万元到期不还,法院强制执行发出报告财产令仍规避执行、拒不到庭。记者3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这样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据了解,这是北京市二中院首次对违反报告财产令的个人作出最高额罚款。
刘某与某投资类公司及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未还,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刘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令其三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多次传唤刘某。刘某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到庭。执行法官查询发现,刘某名下登记有一辆奔驰牌轿车,于是责令其限期交付。刘某以车辆被抢走为由拒不交付。
对此,法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其财产线索。最终,刘某向法院报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却未申报其余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刘某逾期且不如实报告财产,法院认为,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大,因其不报告财产致使法院对其财产情况掌握不清,无法进行财产处分,执行债权难以实现,刘某的主观恶意明显。据此,法院决定对刘某处以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