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案告破背后 家族团伙累犯“现形”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1 14:23 点击量:60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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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自2010年起就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多次调查和处罚。此次上述涉案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外配合,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
“沪港通”开通已有两年时间,日前,利用该交易机制跨境实施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首例案件——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告破。
这是中国证监会成功查处的首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也是监管部门有效应对执法新形势的成功案例。
涉案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自2010年起就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多次调查和处罚。此次上述涉案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外配合,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跨境、隐蔽、复杂的趋势。有效执法合作方可严防违法违规,紧密协同配合才能守卫互联互通。“沪港通”项下,内地与香港的证券执法合作机制,也在此案的实战过程中得到了检验。
数据挖掘曝光首例跨境操纵案
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是由于交易所监控及大数据分析率先发现了线索。
2016年年初,交易所监控发现,“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成交明显放大,股价涨势明显高于上证综指涨势。大数据分析显示,来自香港的证券账户与开立在内地的某些证券账户相互配合,频繁自买自卖、高买低卖,连续拉抬后反向卖出,有操纵市场的重大嫌疑。
相关人员对历史资料进行关联匹配映射分析后发现,操纵市场行为与唐某博等人密切相关。而唐某博等人的操纵行为,又具有如下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一是大量交替使用以团伙成员、公司员工名义开立的账户;二是操作下单的地点遍布各大城市;三是使用多台电脑,企图逃避监控;四是惯用连续交易、盘中拉抬、对倒、虚假申报、大额封涨停等多种手法来操纵股票价格。
在调查发现线索的基础上,办案人员顺藤摸瓜,一举查明了唐某博伙同多名家族成员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内外配合,实施跨境操纵的违法事实。
证监会查明,唐某博等人涉嫌操纵“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交易金额近30亿元人民币,获利4000余万元。此外,证监会还查实,唐某博等人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涉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非法获利近2.5亿元。
多次因市场操纵被处罚
监管部门查明的信息显示,唐某博,男,现居香港,曾出资设立北京雨花石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有多年市场机构从业经历,先后担任过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深圳宝盈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深圳国诚投资咨询公司研发总监等职务,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这样一个履历丰富的金融行业资深从业人士,却在证券市场上屡次因为价格操纵进入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执法视线。
据介绍,唐某博等人最早被稽查执法人员关注是在2010年。之后几年中,唐某博及其家庭成员唐某子(其胞弟、多年证券公司从业经历)、袁某林(其表叔)等人曾先后数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以唐某博为首、以其亲友唐某子、袁某林等人为核心成员的团伙分工明确,控制使用近百个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并频繁换仓。
而调查及最终的处罚结果也显示出,唐某博等人在市场操纵违法违规领域,也同样是履历丰富的“资深人士”:
2010年4月1日至5月13日,唐某子因利用9个账户超比例持有“海鸥卫浴”股票未进行报告和公告,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唐某博先后控制9个账户,使用4、5台电脑操纵“华资实业”股票。唐某博表叔袁某林等5人阻止稽查人员现场取证,从调查人员手中强行抢夺重要证据,指使相关人员撒谎,企图逃避、阻碍调查。2012年10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唐某博涉案资产进行冻结,并最终对唐某博操纵“华资实业”股票处以“没一罚五”的顶格罚款,罚没款金额近4000万元。
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唐某博控制使用“袁某林”等12个账户操纵“银基发展”股票。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再次对唐某博作出处罚。
2012年4月13日至12月31日,胡捷因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7000余万元。有资料显示,胡捷与唐某博二人为校友关系。
2014年10月起,深圳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前海注册成立,该公司部分股东为唐某博团伙核心成员,公司职员出面为唐某博寻找账户、募集资金。2015年4月29日,该公司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唐某博团伙以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外衣,扩大募资范围,民间资金被席裹进入股市从事操纵行为。
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袁某林等使用十余个账户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巨亏2.7亿元,但仍因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顶格处罚300万元。
跨境执法协作守卫互联互通
在属地管理的总体原则下,内地、香港两地的监管部门就打击跨境违法形成了高度共识,并确立了“尽可能提供最充分执法协助”的合作机制。这无疑为在“沪港通”项下织起一张密实的法网提供了保障。
为在“沪港通”试点中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两地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作,根据2014年4月10日两会的《联合公告》,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该《备忘录》建立了涵盖线索和案件调查信息通报、协助调查和联合调查、文书送达、协助执行、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执法信息发布、人员培训交流等执法各环节的全方位合作机制,确立了双方“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尽可能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协助”原则。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上述具体安排,旨在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专家介绍,随着各地资本市场间的国际化交易日趋频繁,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跨境证券期货活动也日益频繁,资金流转、股权控制、信息传递、账户控制、交易指令下达等都可能跨越边境。传统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犯罪也随之变得更加复杂隐蔽。
“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密切联系,以及市场互联互通、基金产品互认等安排,使内地市场与香港市场之间的风险传导、跨市场套利、违法犯罪蔓延变得不可避免,跨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各类证券期货欺诈行为也将长期存在。”上述专家说,由于香港资本市场存在国际化、机构化的典型特征,国际市场上常见的各类新型操纵、机构内幕交易、跨境虚假陈述等,都将成为两地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执法挑战。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地证监会将不断完善跨境执法合作的相关安排,规范重大紧急案件执法协作安排,开展更为有效的调查合作,加强执法人员交流与培训,不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确保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
这位负责人透露,两地证监会还将以协作查办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为契机,建立更加完善的跨境执法协作安排,共同保障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顺利进行。(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陈羽)